凉山州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如果没有这样一些通过自由结社成立的监督团体,就会有很多关于官员财产的谣言。

其他任何人和机构,都没有这种至关重要的权力。当然,对看守所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应当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革,即强化法院对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的控制。

凉山州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至于改革的方向,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把看守所划归各级司法局管理。由此就不难理解,类似躲猫猫之类的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在英国,警察局自己设有拘留室,用于在向法院控告之前关押犯罪嫌疑人,但该拘留室不归警察局管理,而由内政部管理。公安机关一身拥有两个身份,既为侦查机关,也是羁押机关,因而对于关押在看守所内的嫌疑人拥有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相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他是一个比较中立的第三者。

因而经常出现嫌疑人被关入看守所多天而家属不知亲人何在的怪事。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各国关于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有一个共同趋势: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以防止其通过不恰当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从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取得口供。《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是否可以允许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如何进行限制,是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进行研究的问题。就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的解决来说,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实际上是工人与企业的矛盾,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问题,通过罢工施压,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与变更,从而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凉山州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2)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重庆市就出租车停运事件作出说明 千余辆已恢复营运,2008年11月04日,来源:人民日报)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不一定有政治目的。公约的规定构成了成员国的一项法律义务此次审理,相对公开和透明,而且,采取优先安排亲属旁听、允许境外记者旁听、特设录像间旁听满足更多群众的旁听要求等做法,都值得推广和效法。

否则,过去外国人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就会成为合理。但是,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要求,审判须公开进行,并没有限于向本国公民公开。因此,除发生在特殊时期的审判,公民旁听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只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另外,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要想获得旁听资格,须经过另一层审批,即高级法院外事部门的许可,他们参加旁听还需要出示外事部门的许可证。

在审判中,除了少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尽可能审判公开。设立了申诉和听证制度。

凉山州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熟悉我国法院审判惯例的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段关于旁听细节的规定,表面上与最高法院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落实庭审旁听的决心一脉相承,但实质上却可以让各级法院大有文章可做,恰恰可能成为妨碍公开审判的具体手段,明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从字面上来理解,有效证件可以是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也可以是其他证件,法院可以要求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也可以要求增加其他证件。也应允许他们以适当的形式记录报道。

公开庭审允许公民旁听,当然应允许从事记者这一职业的公民旁听。正确的做法是,可以邀请特殊人士参加旁听,但他们也必须平等参加抽签排序。《若干意见》有推进公开审判的重要突破性措施,例如,强调了公开审判依法、及时、全面的三个原则。2007年6月,我国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时候,选择公开审判这一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实在是容易产生效果的明智之举。我国最高法院要求根据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发放旁听证。(南方周末)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

10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公开审理一件影响颇大的案件。最高法院《若干意见》规定: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民众愿来多少就来多少公开和透明审判程序正义,最初来源于英国自由宪章。其实,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特殊要求。

经过严格安检后,9时左右,能容纳约60人的旁听席已经座无虚席。在旁听优先的权利方面,真正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因为他们的参加对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特殊意义,因而也可以享有旁听的特权,这可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另外,法院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其本意并不是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同于普通民众的优先听审权,但有些法院却往往选择较小法庭,优先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政要,将普通民众排斥在外。抽签或排序确定旁听人员正常情况下,对进入法庭旁听人员的惟一限制,只能是发生在人数太多而法庭空间太小、保证安全和庭审秩序的情况下。对于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尽量选择本院较大的法庭审理,对于影响很大、旁听人员较多的案件,也可以安排其他不影响审判庄严肃穆的地方进行审判,还可以通过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庭审过程。记者只有在向法官进行单独采访时才有义务出示记者证。

各国的公开审判,是以先来后到排队或抽签排序的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直到法庭容纳人数已满为止,对于重要的审判,媒体记者往往凌晨就在法院门口排起了长队。法院对民众的公开包括所有在境内的民众,对记者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记者),不应当进行特别许可和身份区分。

如何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既要靠理念上的更新,也要有技术上的周全考虑。场所不够,该先满足谁?各地法院往往利用这一不明确的自由裁量条款,在平等的民众中进行一次旁听资格的审查,有选择地发放旁听证,这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百人进入了高院的第五法庭或法庭旁的实时录像间,旁听案件审理过程。

公开审判的基础是允许旁听,对于旁听制度,《若干意见》这样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他们需要检查身份证件,其他人则不需要经过证件审查。审判公开意味着在愿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前面举行审判,由于法庭要求庄严,不可能进行广场式审判,有了现代媒体直播才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旁听证制度不能限制听审权要求旁听的人较多,而法庭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境外人员也有权旁听,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也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都有权利了解该国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对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考虑其他因素。

我国法院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记者证,区分境内和境外人员的做法,都应取消。典型的表现是记者参加旁听,法院要求出示记者证。

有些法院授权其办公室进行一个专向记者发放旁听证的特殊审批程序,这没有任何法理依据。最高法院认识到了公开审判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而是事关司法权威和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法治制度